(2012年2月3日實施 2013年8月30日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套期保值與套利交易業務管理,發揮期貨市場功能,促進期貨市場規范發展,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套期保值包括買入套期保值和賣出套期保值。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套利包括期現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品種套利等。
第四條 會員、客戶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從事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額度申請
第五條 交易所實行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管理制度??蛻羯暾執灼诒V?、套利額度的,應當向其開戶的會員申報,會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向交易所辦理申請手續。
會員申請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的,直接向交易所辦理申請手續。
第六條 套期保值、套利額度分為產品額度和臨近交割月份合約額度。
產品額度是指同一產品各合約同一方向的套期保值或者套利最大持倉數量。
臨近交割月份合約額度是指采用實物交割方式產品的某一合約在臨近交割月份某一方向的套期保值或者套利最大持倉數量。
第七條 需要進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應當申請產品額度。
采取實物交割方式的產品,需要在臨近交割月份的合約上進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應當另行申請臨近交割月份合約額度。
第八條 會員、客戶申請套期保值、套利額度,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產品額度或者臨近交割月份合約額度申請;
(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方案;
(三)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四)近期現貨等市場交易情況及相關資產證明;
(五)歷史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情況說明;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交易所可以根據額度申請情況對申請材料另行規定。
會員應當盡職審核申請材料,確保材料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九條 申請臨近交割月份合約額度的會員、客戶,應當在該合約交割月前兩個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至交割月前一個月下旬前的第五個交易日期間向交易所提出申請。
第三章 額度管理
第十條 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以及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資信狀況、交易情況等,對其額度申請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交易所在正式受理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申請后5個交易日內進行審核并予以答復。
交易所在審核過程中可以要求申請人對申請材料進行補充說明,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間。
第十二條 產品額度自獲批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
會員、客戶在產品額度期限屆滿后仍然需要進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業務的,應當在產品額度有效期到期前10個交易日之前向交易所提出新的產品額度申請。
臨近交割月份合約額度自該合約交割月前一個月下旬的第一個交易日至該合約最后交易日期間有效。
第十三條 會員、客戶需要調整產品額度的,應當向交易所提出變更申請。獲批調整后的產品額度有效期自獲批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會員、客戶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新的產品額度的,應當在產品額度有效期屆滿前對套期保值、套利持倉進行平倉。
會員、客戶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臨近交割月份合約額度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該合約上的套期保值、套利持倉進行平倉。
第十五條 會員、客戶的套期保值、套利持倉不得超過獲批額度。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六條 會員、客戶進行套期保值交易的,應當按照套期保值方案執行。
第十七條 會員、客戶進行期現套利交易的,應當在買入(賣出)期貨市場合約的同時或者相近時刻在現貨等市場上賣出(買入)價值相當的對應有價證券或者其他相關資產。
第十八條 會員、客戶進行跨期套利交易的,應當在同時或者相近時刻在同一期貨產品不同月份合約間進行價值相當、方向相反的交易。
第十九條 會員、客戶進行跨品種套利交易的,應當在同時或者相近時刻在不同品種的合約間進行價值相當、方向相反的交易。
第二十條 交易所可以對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保證金、手續費等采取優惠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可以對申請人的有關經營狀況、資信情況及期貨、現貨等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監督和調查,會員及相關客戶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交易所可以要求申請人報告其在期貨市場、現貨等市場的交易情況。申請人應當確保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可以對申請人獲批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和申請人的情況對申請人的套期保值、套利額度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會員、客戶套期保值持倉、套利持倉超過其相應的資產配比要求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限期調整;逾期未進行調整或者調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對其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會員、客戶同一產品各合約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倉、套利持倉合計超過該方向獲批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第一節交易結束前自行調整;逾期未進行調整或者調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對其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會員、客戶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新的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的,應當在套期保值、套利額度有效期到期前對套期保值、套利持倉進行平倉;逾期不平倉的,交易所可以對其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進行套期保值交易的會員、客戶頻繁進行開平倉交易的,交易所可以對其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額度等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會員、客戶利用套期保值、套利額度進行影響合約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交易所可以對其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等措施。
第二十八條 會員、客戶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交易所可以對其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會員、客戶在進行套期保值、套利申請和交易時,存在欺詐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行為的,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申請,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將其已經建立的相關套期保值、套利持倉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強行平倉,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照本辦法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3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