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屆理事會:2013年6月14日審議通過,自2013年9月16日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套利交易業務管理,發揮期貨市場功能,促進期貨市場規范發展,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在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從事套利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套利交易
第三條套利交易分為跨期套利和跨品種套利。
跨期套利是指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在同一期貨品種不同合約月份進行數量相等、買賣方向相反的期貨交易方式。
跨品種套利是指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在不同期貨品種合約間進行數量相等、買賣方向相反的期貨交易方式。
適用跨品種套利的具體品種由交易所公告。
第四條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可以通過對歷史持倉確認的方式建立套利持倉,也可以通過套利指令直接建立套利持倉。
第五條套利持倉實行限倉制度。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所擁有的一般月份或交割月前一個月份投機持倉與套利持倉之和,不得超過同期投機持倉限倉標準的2倍,其中投機持倉不得超過相應投機持倉限倉標準。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所擁有的交割月份投機持倉與套利持倉之和,不得超過交割月投機持倉限倉標準。
第六條某合約月份的套利持倉平倉后,另一合約月份的對應套利持倉自動調整為投機持倉。
第七條套利持倉交易保證金單邊收取,按照套利持倉組合內交易保證金較高的合約收取。套利持倉平倉時,先返還套利持倉的交易保證金,再收取未平倉合約的交易保證金。
第八條交易所可以對套利指令交易手續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所擁有的投機持倉和套利持倉之和超過交易所規定標準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第一節交易結束前自行調整;逾期未進行調整或調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強行平倉。
第十條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在進行套利交易時,存在欺詐、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交易所可以對其采取談話提醒、警告、通報批評、暫停開倉、強行平倉等監管措施,并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附 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解釋權歸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