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4日,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發布《風險為本監管指引》。
該指引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思路,闡述了監管部門評估行業風險、確定監管重點的方法;第二部分提出了應對風險為本監管挑戰的策略,提供了非金融行業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監管方法;第三部分介紹了全球各司法管轄區的監管實例。該指引可幫助監管人員落實風險為本方法,將更多資源配置到高風險領域,減輕低風險行業的監管負擔,推進金融普惠。
該指引指出,監管部門應擺脫“打勾式監管”,采取適當有效的措施,確保銀行等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會計師、房地產中介、貴金屬和珠寶交易商等特定非金融行業及其從業人員了解自身的業務風險及控制方法,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該指引建議,從“規則為本”監管升級為“風險為本”監管,需要改變監管文化。監管部門需開展跨政府合作及公私部門合作,深入了解義務機構所面臨的洗錢風險。監管部門也應當擁有適當的權力、技能、資源,不斷更新對風險的理解,調整和改進監管方法。
通過風險為本方法,監管部門將更加有效地識別和防范犯罪資金的流動,達到“防患于未然”的良好效果。
(報告原文參見:http://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fatfrecommendations/documents/guidance-rba-supervision.html)